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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污罪嫌起訴 北檢:犯後態度不佳、請求量刑褫奪公權

臺北地檢署偵辦新竹市長高虹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今(14)日說明指出,針對其於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合計46萬30元,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將高虹安及其4名助理起訴。

北檢指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每年將編列一定金額的助理費和辦公事務預算,供委員聘僱公費助理,協助處理各項問政和服務選民工作;另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和「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供為民服務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另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7萬9,072元。此經費係支應立委聘僱助理依勞動基準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委薪資一部分,亦非對於立委個人實質補貼。

北檢表示,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經費」,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的支出,又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是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高虹安每月除受領上述「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史網絡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的財力。

北檢進一步表示,高虹安竟未思將上述撥入其業務經費開銷,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反而是以委員身分要求下屬黃惠玟等人配合,配合「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至上述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虹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北檢認定,高虹安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高虹安將這些錢用於私人支出,包括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甚至個人使用,其行為足以損害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的正確性。

北檢認為,被告高虹安擁有傲人的學經歷、財力豐厚(曾任鴻海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齡基金會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史公司協助被告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然而高虹安卻利用其權勢壓榨助理虛報或浮報酬金和加班費,足以認定高虹安的行為公私不分、貪圖小利;此外,鑑於高虹安犯後態度不佳,卸責於助理,因此檢方請求法院妥善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戒。

而另外針對資策會提告其涉嫌背信案部分,雖被告確屬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公司從事輔導工作,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並未領取薪資報酬,難以認定有兼職的情形,又被告參加典禮是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資策會聲譽的工作,因此高虹安向資策會請領差旅費,難以認定其具有背信行為,故針對此案不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圖/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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